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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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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第三条要求“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第十条要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要求“排查被污染场地中已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且原有场地拟再开发利用的以及本地区其他重点监管工业企业为对象,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掌握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基本情况,排查被污染场地(包括潜在被污染场地),建立被污染场地数据库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共享信息”。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明确要求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分为3个阶段,调查的工作程序如下图所示:

    三、采样依据

    在地块范围内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1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DB4401/T 102.1-2020)等文件,采用专业判断布点和网格布点相结合的原则,基于满足重点区单位网格面积1600m2(40m×40m网格)和非重点区(100m×100m)要求对整个调查地块进行布点,采样深度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1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DB4401/T 102.1-2020)要求:土壤表层0.5m以内设置至少一个采样点。0.5m以下采用分层采样:初步调查阶段,应保证在不同性质土层至少有一个土壤样品。采样点应设置在各土层交界面:地下水位线附近至少设置一个土壤采样点:当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2米以上)或同一性质土层中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土层增加采样点。原则上,每个钻孔至少需采集4-5个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本项目按照每个监测井(5~8米),每个钻孔取5个样品。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1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DB4401/T 102.1-2020)的要求,为明确调查地下水水质状况,在场地内至少布设3个地下水采样点,地下水采样点位的布设应有效控制整个地块,并考虑地下水径流区、地块重点关注区和下游汇水区。每个水井钻孔深度7~9米,每个水井采集1份水样。

    四、检测项目

    1.土壤

    2.地下水

    3.地表水(如有)

    五、检测指标

    检测项目

    常规检测指标

    检测依据

    土壤

    挥发性有机物VOCs(27项):1,1,1,2-四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1-二氯乙烯,1,1-二氯乙烷,1,2,3-三氯丙烷,1,2-二氯丙烷,1,2-二氯乙烷,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乙烯,乙苯,二氯甲烷,反-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四氯化碳,对-二甲苯,氯乙烯,氯仿,氯甲烷,氯苯,甲苯,苯,苯乙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顺-1,2-二氯乙烯

    GB 36600-2018

    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11项):2–氯苯酚,䓛,二苯并[a,h]蒽,硝基苯,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胺,茚并[1,2,3-cd]芘

    重金属(7项):六价铬、铜、铅、镉、砷、汞、镍

    理化(3项):pH,水分,干物质

    地下水

    挥发性有机物VOCs(27项)

    GB/T 14848-2017

    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11项)

    重金属(7项)

    理化(3项)

    地表水(如有)

    (选测)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

    GB 3838-2002

    六、工程业绩

    我公司凭借过硬的技术和优良的服务,与监管单位、技术评审单位等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承担的项目有广州东塔-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地铁、白云国际机场、双岗车辆段、姬堂车辆段、黄埔旧村改造项目、阳光城广州东莞庄项目等,委托合同金额超亿元,获得了政府部门和客户的一致好评,业绩位于同行前列。

    七、出具报告时间

    根据不同工程测试的点数和检测项目不同确定提交报告时间。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第三条要求“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第十条要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要求“排查被污染场地中已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且原有场地拟再开发利用的以及本地区其他重点监管工业企业为对象,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掌握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基本情况,排查被污染场地(包括潜在被污染场地),建立被污染场地数据库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共享信息”。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明确要求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分为3个阶段,调查的工作程序如下图所示:

    三、采样依据

    在地块范围内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1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DB4401/T 102.1-2020)等文件,采用专业判断布点和网格布点相结合的原则,基于满足重点区单位网格面积1600m2(40m×40m网格)和非重点区(100m×100m)要求对整个调查地块进行布点,采样深度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1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DB4401/T 102.1-2020)要求:土壤表层0.5m以内设置至少一个采样点。0.5m以下采用分层采样:初步调查阶段,应保证在不同性质土层至少有一个土壤样品。采样点应设置在各土层交界面:地下水位线附近至少设置一个土壤采样点:当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2米以上)或同一性质土层中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土层增加采样点。原则上,每个钻孔至少需采集4-5个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本项目按照每个监测井(5~8米),每个钻孔取5个样品。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1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DB4401/T 102.1-2020)的要求,为明确调查地下水水质状况,在场地内至少布设3个地下水采样点,地下水采样点位的布设应有效控制整个地块,并考虑地下水径流区、地块重点关注区和下游汇水区。每个水井钻孔深度7~9米,每个水井采集1份水样。

    四、检测项目

    1.土壤

    2.地下水

    3.地表水(如有)

    五、检测指标

    检测项目

    常规检测指标

    检测依据

    土壤

    挥发性有机物VOCs(27项):1,1,1,2-四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1-二氯乙烯,1,1-二氯乙烷,1,2,3-三氯丙烷,1,2-二氯丙烷,1,2-二氯乙烷,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乙烯,乙苯,二氯甲烷,反-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四氯化碳,对-二甲苯,氯乙烯,氯仿,氯甲烷,氯苯,甲苯,苯,苯乙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顺-1,2-二氯乙烯

    GB 36600-2018

    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11项):2–氯苯酚,䓛,二苯并[a,h]蒽,硝基苯,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胺,茚并[1,2,3-cd]芘

    重金属(7项):六价铬、铜、铅、镉、砷、汞、镍

    理化(3项):pH,水分,干物质

    地下水

    挥发性有机物VOCs(27项)

    GB/T 14848-2017

    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11项)

    重金属(7项)

    理化(3项)

    地表水(如有)

    (选测)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

    GB 3838-2002

    六、工程业绩

    我公司凭借过硬的技术和优良的服务,与监管单位、技术评审单位等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承担的项目有广州东塔-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地铁、白云国际机场、双岗车辆段、姬堂车辆段、黄埔旧村改造项目、阳光城广州东莞庄项目等,委托合同金额超亿元,获得了政府部门和客户的一致好评,业绩位于同行前列。

    七、出具报告时间

    根据不同工程测试的点数和检测项目不同确定提交报告时间。